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598122号“醇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19号
申请人:新旺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98122号“醇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4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正在撤三程序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醇心”与引证商标“心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