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控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14657号“国贸控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24号

       

      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4657号“国贸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委托设计合同、申请商标的VI设计稿、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合同、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贸控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国贸”,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开门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职业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