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3839957号“酱君河jiangjunh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酱河酒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醉美酒庄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39957号“酱君河jiangjunh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0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经申请人走访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有效宣传、使用。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为:
1、营业执照;
2、检验报告;
3、贵州华富天玻璃包装有限公司出库单;
4、遵义科捷纸制品有限公司放行条、送货单;
5、产品照片;
6、送货单;
7、《广告制作协议书》及广告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酱君河门头、灯箱照片。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贵州先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2015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贵州醉美酒庄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营业执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已进入流通领域;证据3-7为出库单、送货单、产品照片等,均为自制证据,在无销售发票的佐证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已进入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