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02618号“本草金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50号
申请人:广州晓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2618号“本草金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4813号“本草万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4807号“本草坊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3013号“本草康源 Sweet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91125号“本草方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880752号“本草方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647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404838号“本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04810号“本草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12046848号“本草金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14752号“本草金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621731号“本草金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组成元素、视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形成对应的联系。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经初步审查已被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本草金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胶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片剂、胶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