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80207号“本草金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49号
申请人:广州晓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0207号“本草金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6257号“本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77095号“本草源 HERB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61160号“本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93013号“本草康源Sweet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04812号、第9404811号“本草万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第9404865号、第9404806号“本草坊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第5393015号、第5393014号“本草康源SweetG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十)、第9191141号“本草方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191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859188号、第26880752号“本草方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三、十四)、第23647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404418号“本草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5929960号“本草真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9404808号、第9404809号“本草芳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八、十九)、第4514752号“本草金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9296268号“本草汇源”商标(以下称二十一)在组成元素、视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形成对应的联系。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十六现处于续展宽展期中,其权利状态不明确;
2、引证商标二十一处于异议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本草金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七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七至二十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