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0262803号“美林六代”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展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62803号“美林六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22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二、根据申请人市场和网络调查,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的医疗器械生产公司,公司主要生产“万大夫”、“美林六代”等牌电子血压计、体温计等医疗仪器,远销中国大陆、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三、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简介及商标注册情况;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
3、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及相应发票和照片、印制产品包装物及产品说明书的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双方采购单以及各种产品展示照片、被申请人公司大门照片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血压计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3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购销合同及相应发票等,形成时间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发票显示的商品为血糖仪、血糖分析仪等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验血仪器、血压计、医用体温计、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展示照片、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子助听器、奶瓶、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矫形用物品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验血仪器、血压计、医用体温计、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子助听器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