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4801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57号 - 申请人:葛森(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480168号“GER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57号

       

      申请人:葛森(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智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0168号“GER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0672号“GER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9062号、国际注册第1051260号“GARS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4978214号“Gee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4616号“洁伶ge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内容、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国外相关领域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其国外商标所有人已将商标所有权等知识产权作为申请人的出资,由申请人在国内宣传和使用,目前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规模,已被相关领域的消费者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格森官网和格森中国微信公众号的网络文章截屏;第三方网络平台青美商城对格森产品的经销和品牌推广;印有商标的各种宣传册及印制宣传册的网络订单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GERSO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香波、洗澡用化妆品、染发剂、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香皂、香波、洗澡用化妆品、染发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