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763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98号
申请人:上海秉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锐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6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7628号图形商标、第14102372号图形商标、第3551998号“恒健HENGJIAN及图”商标、第9858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470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73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1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股票和债券经纪、金融咨询、债务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