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914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46号 - 申请人:上海重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291446号“重岩检测 Chong Yan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46号

       

      申请人:上海重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446号“重岩检测 Chong Yan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9926号“煙 CH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4607号“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造型设计、外观形态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架构照片复印件、申请商标效果图、设计合同、企业LOGO墙、宣传页及发票照片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