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0138449号“爱淘猫LOVE BUY CA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6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0138449号“爱淘猫LOVE BUY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252899号“爱淘宝”商标、第17408582号“爱淘帮”商标、第13261296号“天猫TMALL.COM”商标、第8082000号“淘”商标、第10130943号“天猫”商标、第4240191号“淘宝网”商标、第19801373号“天猫魔镜”商标、第15535896号图形商标、第15535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1、申请人简介及相关媒体报道资料;2、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资料;3、相关裁定书;4、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5、申请人“淘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6、被申请人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网页信息、发票、银行回单、相关图片等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锁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9年3月14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九,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二、七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九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汉字“爱淘猫”、英文“LOVE BUY CAT”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四“淘”、引证商标六“淘宝网”、引证商标七“天猫魔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发光二极管(LED)、继电器(电)、电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镀设备、音响警报器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