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46188号“RB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02号

       

      申请人:海南锐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6188号“RB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0939号“RU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62791号“R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45784号“R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88414号“RU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19092号“RX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670006号“瑞泰克R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833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43468号“瑞诚科技RC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797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103003号“中科鸿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838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140017号“HIE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呼叫方式、设计内涵、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报表、付款凭证、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经营场所图片、资质证明、合同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2月24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月18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8月23日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十一、十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化学分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研究;测量;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研究;测量;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化学分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