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CERTIFIED AGAINST PIRA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3359号“tag CERTIFIED

    AGAINST PIRA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01号

       

      申请人:诚信问责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359号“tag CERTIFIED AGAINST PIRA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4642号“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84780号“TAG HE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97665号“TAG HE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03440号“TAG HE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40719号“TAG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23922号“TAG TECHNIQUES D'AVANT-GAR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303424号“TAG HE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发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将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七的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释义、申请人官方网站、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介绍、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7日被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0月30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7月4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中国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七尚存在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在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经营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