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昌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947508号“登昌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20号

       

      申请人:登昌恒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6947508号“登昌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在淘宝网购平台上勒索逼迫申请人的商品下架,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在视频采集卡及类似商品上抢注了大量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字号,存在囤积商标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注册手段存在不正当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市场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一张光盘,内含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登记材料;
      2、申请人产品订购单、产品型号目录;
      3、申请人产品宣传册、门店照片、参展照片、广告宣传等宣传使用资料;
      4、申请人网络销售证据、网络宣传资料、相关检索页面截图;
      5、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被申请人淘宝网站截图;
      6、申请人的淘宝店铺被投诉截图、被申请人淘宝和京东店铺截图;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0月28日的第1621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10月27日。
      二、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第29178402号“德商伊卡图”商标、第33173689“Inogeni”商标、第33921018号“Optibase”商标、第35037336号“聪泰”商标、第34855939号“美乐威”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体现为Upmost、Uptech等标识在网络电视盒、影音设备等相关产品上的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网络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部分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将“登昌恒”文字作为字号或标识,已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及我局查明事实二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采集卡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的商标,如“德商伊卡图”、“Inogeni”、“Optibase”、“聪泰”、“美乐威”等,且其对此亦无合理解释。作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理应对以上商标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