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10390号“7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34号

       

      申请人:宏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0390号“7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02873号“77”商标、第33970148号“77 动漫”商标、第33896669号“77”商标、第35496977号“七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驳回或将无效。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及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七七事变”是指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在卢沟桥发起进攻、中国军队予以还击的事件,以“77”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