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47221号“城一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37号
申请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7221号“城一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8215号“敬业达JingYeDa及图”商标、第12227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