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320592号“Jol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27号
申请人:拉杰什 巴尔加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0592号“Jo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753号“优乐 JO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9999号“百嘉樂 JOLLY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62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