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一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15815号“城一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34号

       

      申请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5815号“城一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1686号“国际联城Guoji liancheng及图”商标、第5906484号“国际联城Guoji liancheng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