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6246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32号 - 申请人:张庆华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62464号“玺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32号

       

      申请人:张庆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2464号“玺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78579号“玺茗”商标、第17762038号“茗玺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玺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玺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茗玺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