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黄金ZHONG MEI HUANG 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17065号“中美黄金ZHONG MEI HUANG

    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39号

       

      申请人:黄斌献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7065号“中美黄金ZHONG MEI HUANG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含义和构思,并非中国和美国两国国名简称。已有较多的“中美”商标在先注册成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中美”一词易被消费者认为是中国、美国两国国名的简称,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