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者QIANJINZ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64011号“前进者QIANJINZ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进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4011号“前进者QIANJINZ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279号“ADVAN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08004号“陆康及图”商标、第15855184号“金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不致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