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YW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2802766号“ANYW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富鑫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汇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02766号“ANYW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92号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复审商标所有人也未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品牌是企业形象的直接反应,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被申请人做好全方位品牌的培养和发展,并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且已成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之一。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报价单;
      3、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截图;
      5、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并未提交原件,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照片并未显示形成时间,且证据内容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了授权书,但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报价单、发票,上述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所涉及的商品并未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上述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