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遴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501105号“新时代遴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79号

       

      申请人:北京行知致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1105号“新时代遴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7652号“新时代家教NEW EPO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75635号“新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37490号“新时代进修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7389574号“新时代法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新时代”,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新时代遴选”构成,其中“遴选”系指一种公务员内部的选拔考试,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