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180967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彦霖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佳芮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09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423号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开头字母演变而来,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就一直连续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仅为自己更为广大客户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名片;
3、彩印花布展览馆装修合同、发票;
4、施工效果图、资质证书文件、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且是山东名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申请人没有关联。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名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与申请人从事的服务并没有直接关联,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自申请人注册成功后,一直被申请人连续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4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彩印花布展览馆装修合同,合同中显示签订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显示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还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显示涉及的服务内容为装饰费,上述证据相结合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于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服务与申请人实际涉及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证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并无关联,我局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测量;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测量;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测量;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