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91753号“麒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32号

       

      申请人:熊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1753号“麒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5779号“雅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