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56098号“T TO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53号
申请人:南京陶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6098号“T TO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2262号“TOP及图”商标、第5237939号“TOP及图”商标、第6485446号“T”商标、第4214937号“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成功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铜焊合金;焊锡丝;焊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T TOPS”,引证商标一为“TOP及图”,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合金;锡合金锭;金属喷头;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金属瓶塞;瓶用金属紧固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合金;锡合金锭;金属喷头;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金属瓶塞;瓶用金属紧固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铜焊合金;焊锡丝;焊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