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95502号“DE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58号

       

      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5502号“D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377919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