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59405号“IF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76号
申请人:爱康运动与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405号“I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组织体育比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1762937、24918225、28479119、28479120、15918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五的无效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组织体育比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提供健身设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提供健身设施”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