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FOURTWOFO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416110号“424 FOURTWOFO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60号

       

      申请人:424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6110号“424 FOURTWOF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592595号“FOURTWOFOUR ON FAIRF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5399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