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SSC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490号“SWISSC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93号

       

      申请人:瑞士化妆品原产地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8490号“SWISSC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瑞士在第3类、第35类、第42类、第45类获准注册,故其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63327号“SWISS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680702号“SWISS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35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瑞士注册的有关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资料、经公证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翻译资料、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和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签署的承诺协议及翻译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出具的相关同意书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瑞士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上获准注册的相关注册资料,且申请人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书及其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承诺协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瑞士本国政府明确同意了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35类、第42类、第45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染发剂和头发着色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在第35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第45类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