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不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60669号“自然不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27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美国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0669号“自然不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7703号“自然不同”商标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燕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