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437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89号
申请人:空中食宿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43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87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87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33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94368号“全民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馆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