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55850号“妙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09号
申请人:阜宁县东沟镇好运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5850号“妙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的第11774951号“妙洁”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并投入使用,并未在市场上引起混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8902号“妙潔”商标、第10671238号“妙潔”商标、第20356165号“妙洁”商标、第21775751号“妙潔及图”商标、第21777599号“妙潔”商标、第21777598号“妙潔”商标、第3345679号“妙潔”商标、第972230号“妙潔”商标、第10671232号“轻松妙当家 妙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整体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消毒剂、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卫生纸、内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妙潔”、“妙洁”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