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372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83号
申请人:洪斌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7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5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洪明初为父子关系,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5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4、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销申请的申请书首页;2、洪明初与洪斌毅为父子关系的证明;3、洪明初与洪斌毅的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4、《商标共存声明书》;5、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极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声明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据未经公证和加章转递,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