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82829号“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56号

       

      申请人:VNU欧洲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829号“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品牌外文原文的汉字翻译,经长期使用已被中国公众广泛知晓,在特定专业领域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具备了区别其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除中国外,VNU公司在泰国、俄罗斯等国定期举办VIV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在世界范围内的畜牧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申请商标的外文缩写已在欧洲注册为商标,并成功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推广报告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