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11346号“大丰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31号
申请人:西安大丰源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1346号“大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7523号商标、第18098788号商标、第5161862号商标、第8830522号商标、第123956号商标、第32911685号商标、第12404737号商标、第12665264号商标、第220026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6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至十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