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394824号“太空智慧城 SPACE H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44号
申请人:励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4824号“太空智慧城 SPACE H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95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1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7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申请撤回商标注册,我局予以核准,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5275号商标、第2413821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702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