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05957号“澳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21号

       

      申请人:优呈联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5957号“澳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983322号“澳美 AOMEI”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第1272688号“澳美”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第33232553号“澳美”商标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