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你有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672810号“河你有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82号

       

      申请人:黄春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源市沃尔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21672810号“河你有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争议商标与第33086906号“河您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花生糖;蜂蜜;龟苓膏;甜食;糕点;春卷;谷类制品;米;姜(调味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2018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该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日期,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其引证商标“河您有源”在先使用在茶、花生糖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