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058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86号 - 申请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05891号“药都五行国医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86号

       

      申请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5891号“药都五行国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国医馆”为行业通用词汇,意为中医诊疗场所,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不存在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不存在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先后被评为“江西省老字号”,其商标“药都”在江西省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络简介、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药都五行国医馆”构成,“国医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品质、功能效用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