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124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46号 -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12406号“泰营销 Social CRM

    Taikang SC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46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406号“泰营销 Social CRM Taikang SC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741号“泰 泰富百货”商标、第4078426号“泰”商标、第5720822号“永泰和 泰”商标、第11150995号“泰商城 TSM”商标、第12012587号“同泰生 泰 TOTICE及图”商标、第32961004号“泰 龙跃国际大酒店 LONGYUE INTERNATIONAL HOTEL ”商标、第7419142号“泰 民丰泰 MIN FENG TAI FOOT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广告宣传、服务质量、公益慈善事业、所获荣誉等相关介绍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泰”,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美容服务、动物清洁、园艺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引证商标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六列为比对对象。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