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124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47号 -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12405号“泰营销 Social CRM

    Taikang SC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47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405号“泰营销 Social CRM Taikang SC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853号“泰及图”商标、第1699782号“泰及图”商标、第3895744号“泰 泰富百货”商标、第4078430号“泰”商标、第4504424号“泰及图”商标、第6669881号“泰 泰华林 TAIHUALIN”商标、第10476047号“泰及图”商标、第11150695号“泰商城 TSM”商标、第13282685号“萌泰旅游 泰及图”商标、第19407323号“泰及图”商标、第10234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广告宣传、服务质量、公益慈善事业、所获荣誉等相关介绍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77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7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六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泰”,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