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75825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49号
申请人:坎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582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9999号图形商标经商评字[2016]第0000086843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9576号“CHENGFU及图”商标经商评字[2017]第0000138090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3959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