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军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896364号“黑马军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15号

       

      申请人:雷邦斯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优易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慧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1896364号“黑马军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的农肥生产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82366号“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双方地缘差距明显,上述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商标共存之事实。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类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农业用肥;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种植土;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树木嫁接用蜡;加工烟草用加味料;烟草用防霉剂;皮革鞣剂;皮革修整化学品商品上,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争议商标“黑马军团”系纯汉字商标,争议商标“黑马军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黑马”,且争议商标并未形成新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