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33052号“CNOC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36号
申请人: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3052号“CNO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771489号、第9746336号、第17375601号、第4184234号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