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香之根 ZHIXIANGZHIG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729087号“芝香之根 ZHIXIANGZHIG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32号

       

      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29087号“芝香之根 ZHIXIANGZHI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驳回理由为,“芝香”是白酒的一种香型,“芝香之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香型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芝香”与白酒香型“芝麻香型”并无直接关联,行业内也并无将“芝麻香型”简称为“芝香”的惯例,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芝麻香型”存在明显的区别,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裁定书、百度百科对“芝”字的解释、举证商标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芝香”为白酒的一种香型,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出如下意见: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60百科关于白酒香型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芝香”为白酒的一种香型,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