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艺术家 Art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423084号“原创艺术家 Art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33号

       

      申请人:北京居然传世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23084号“原创艺术家 Art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9214671号“ART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27786号“互联万家 art&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服务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在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一在商业审计等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ArtHome”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art hom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仅书写方式存在差异,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