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855141号“巫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40号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大神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5日对第26855141号“巫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巫颂”是申请人签约作者创作的小说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及商品化权。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竞争对手,并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7K小说网的介绍;
2、媒体报道;
3、网络文学市场年度综合报告;
4、《巫颂》 截图及网络搜索截图;
5、被申请人信息;
6、游戏平台介绍截图;
7、汉语词典及网络对“巫颂”的解释;
8、《巫颂》作品独家授权协议;
9、《巫颂》作品的知名度证据及作者的知名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签约作者独创,不存在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不一样,不存在竞争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关乃昕签订代理合同、劳务合同及创作合同;
2、《萨巫颂》作者的介绍;
3、申请人名下商标明细。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要依据作品名称请求权益保护,依据作品名称主张商品化权益保护应以该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前提,进而保护基于此带来的商业价值以及商业机会。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巫颂”作品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挤占申请人基于其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因此,本案尚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