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52676号“乐乐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58号

       

      申请人:天津乐乐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2676号“乐乐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8607号“乐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