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王争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932680号“拳王争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47号

       

      申请人:日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2680号“拳王争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4206号“拳王争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94388号“拳王争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94764号“拳王争霸W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拳王争霸”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拳王争霸”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准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幻灯片(照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准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