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58167号“韩式炸鸡A KEN UNC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7号
申请人:北京爱肯叔叔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嘉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8167号“韩式炸鸡A KEN UNC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2551号“yanjupu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